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
受理条件
1、在台孤身一人,无人赡养,且在大陆拟定居的有父母、配偶(须符合下述第2项的规定)、子女等直系亲属,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,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。 2、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(包括3年)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。
常见问题
1、申请人获得《台湾居民定居证》后,是否要上缴其台湾居民身份证等证件?
申请人原持有的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》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、台湾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,由公安机关收缴,并出具《收缴证明》。
2、获准定居的台湾居民应该如何办理落户手续?
获准定居的台湾居民应当在《批准定居通知书》规定的时限内持《批准定居通知书》和《台湾居民定居证到定居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,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。《批准定居通知书》由定居地户口登记机关留存备查。台湾居民未在规定时限办理落户手续的,按自动放弃定居处理。
3、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批准后证书如何签发?
公安机关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的决定后,签发《批准定居通知书》或《不批准定居通知书》;批准定居的,批准机关同时签发《台湾居民定居证》。